由于内容修改,原公告相关内容声明无效,以新公告为准。
更正内容为:
原公告日期:2022年11月23日
更正公告日期:2022年11月23日
原公告内容3.1.3业绩要求:2021年1月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承担过5项业绩,业务范围须包括工业建筑工程或市政给水工程或水利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绩(不包含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业绩),且单项服务合同金额不低于20万元。业绩证明材料须以业绩合同为准,一个合同为一项业绩【若业绩合同由框架合同和任务委托合同(任务委托单)组成,则一个任务委托合同(任务委托单)为一项业绩,送审金额按单个任务委托合同(任务委托单)的送审金额计算】。若合同不体现送审金额,须同时提供可体现送审金额的业主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业绩。更正为3.1.3业绩要求:2021年1月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承担过5项业绩,业务范围须包括工业建筑工程或市政给水工程或水利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绩(不包含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业绩),且单项服务合同金额不低于20万元。业绩证明材料须以业绩合同为准,一个合同为一项业绩【若业绩合同由框架合同和任务委托合同(任务委托单)组成,则一个任务委托合同(任务委托单)为一项业绩,服务合同金额按单个任务委托合同(任务委托单)的服务合同金额计算】。若合同不体现服务合同金额,须同时提供可体现服务合同金额的业主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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