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次变更信息
交易保证金金额 | 552,000元 变更为 184,000元 | ||
特殊事项说明 | 1.意向承租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资料; (二)与其他意向承租方串通报价; (三)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撤回其承租申请,放弃承租资格; (四)成交结果公示后五日内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五)其它违反本次公开招租规定的内容,情节严重的。 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集体企业和交易集团损失的,集体企业和交易集团可以向存在过错的意向方、成交人、中标人进行追偿。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交易机构收款账户的,交易机构将承租方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余额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出租方账户的,出租方从扣除的承租方交易保证金中支付交易服务费至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2.意向承租方如认为招租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要求对招租文件作出澄清的,必须在招租公告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方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提交给交易机构。 3.意向承租方认为交易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交易机构等(以下称被异议人)提出异议。异议文件由交易机构统一受理。 4.根据《深圳市宝安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宝安区集体物业招商招租管理办法 (试行)="">等 5 项制度的通知》(深宝集资〔2024〕5 号)等有关规定,委托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进行公开招租,交易服务费按照《关于印发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交易〔2023〕69 号)要求收取,由承租方支付。 5.挂牌期满前交纳552000元交易保证金,在交易机构收到交易服务费后,依据《委托付款通知书》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租赁保证金;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手续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变更为 1.意向承租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资料; (二)与其他意向承租方串通报价; (三)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撤回其承租申请,放弃承租资格; (四)成交结果公示后五日内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五)其它违反本次公开招租规定的内容,情节严重的。 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集体企业和交易集团损失的,集体企业和交易集团可以向存在过错的意向方、成交人、中标人进行追偿。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交易机构收款账户的,交易机构将承租方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余额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出租方账户的,出租方从扣除的承租方交易保证金中支付交易服务费至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2.意向承租方如认为招租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要求对招租文件作出澄清的,必须在招租公告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方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提交给交易机构。 3.意向承租方认为交易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交易机构等(以下称被异议人)提出异议。异议文件由交易机构统一受理。 4.根据《深圳市宝安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宝安区集体物业招商招租管理办法 (试行)="">等 5 项制度的通知》(深宝集资〔2024〕5 号)等有关规定,委托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进行公开招租,交易服务费按照《关于印发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交易〔2023〕69 号)要求收取,由承租方支付。 5.挂牌期满前交纳184000元交易保证金,在交易机构收到交易服务费后,依据《委托付款通知书》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租赁保证金;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手续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宝安区集体物业招商招租管理办法>宝安区集体物业招商招租管理办法> |
公告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JC722507851 | 项目名称 | 翠湖工业园第A5栋及11-12号附属建筑 |
起始日期 | 2025年07月23日 00时00分00秒 | 结束日期 | 2025年07月29日 18时00分00秒 |
资产信息
资产现状 | 其他 | 地址 | 1、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翠湖工业园A5栋宿舍11-12号附属建筑 2、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翠湖工业园A5栋宿舍 |
面积/数量 | 1、房产建筑物:100.00平方米 2、房产建筑物:7900.00平方米 | 权属情况 | 有权属说明 |
资产性质 | 住宅类 |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 是 |
招租信息
出租期 | 93月(7年9个月;从2025年11月1日至2033年7月31日止) | 响应有效期 | 90个自然日 |
免租期 | 3个月 | 租金是否含税 | 是 |
签订合同期限 | 《成交通知书》出具后5个工作日 | 招租底价 | 184,000元/月(物业租金单价底价为人民币22元/平方米/月,租赁管理费为人民币1元/平方米/月,租金及管理费合计为人民币184000元/月;月租金、租赁管理费含税。) |
租金的递增 | 从2027年8年1日起月租金递增8%,之后月租金每2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8%,租赁管理费不递增 | 租金支付方式 | 月付 |
资产用途限定 | 公寓,配套 | ||
履约条件 | (一)该物业整体按现状出租,只允许自主实体企业经营,须为公寓及相关配套; (二)消防系统设施增加安装及装修等报建手续及费用均由最终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三)最终承租方同意支付由出租方统一购买租赁期限内物业灭失险费用(承租厂房面积×造价×保率=保费/年,即8000×3000×0.0005=12000元/年); (四)电费按供电所标准收取,水费按6.57元/方:由于水务局至出租方物业水管管道需长期维护保养及水流失产生损耗,按1.61元/方向承租方收取维护保养及水流失损耗费(水电费价格不含税,最终根据供电所、自来水公司调整比例进行调整); (五)最终承租方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关联公司或实际控股人作承租物业担保方; (六)承租方不得为职业二房东,即不提供配套和增值服务、单纯以转租为目的且以转租中间差价作为收益; (七)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得分包,转包; (八)物业不得由承租方分租、转租。如发现承租方在使用物业过程中存在分租或转租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责令承租方进行整改,并要求承租方按分租或转租期间每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租金的1.5倍作为对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在出租方规定期限内承租方仍不改正的,出租方可以单方终止租赁合同,租赁保证金不予退回,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之日起10工作日内搬离,退回所租赁物业,同时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 ||
其他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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