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 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2. 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和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行业标准;
3. 已按规定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
4. 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5. 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和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有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6. 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和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二、申请材料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2.专用检测井图纸;
3.专用检测井说明;
4.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
5.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的说明;
6.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说明;
7.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的图纸;
8.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9.排水水质符合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10.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和水量预测报告;
11.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材料有关材料;
12.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书面承诺书;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14.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三、申请流程
1.受理:申请人将申报材料送至窗口,受理人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同意受理,不齐全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时限:0.5个工作日)
2.决定:对审核依据进行把关,并做出审批意见;(时限:0.25个工作日)
3.办结:做出审批结果。(时限:0.25个工作日)
四、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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